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DV-113-司全聲-9-20241016-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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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相 對 人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4號假扣押裁 定,關於准予假扣押聲請人財產超過新臺幣3,504,403元部分, 及命聲請人供擔保金超過新臺幣3,504,403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之部分,均予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債權人本案受敗訴判決確定」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例示,如債權人依假扣押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其本案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債務人自得據以聲請撤銷該部分假扣押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假扣押程序係為保全債權人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所定程序,假扣押法院(包括撤銷假扣押裁定法院)無審認假扣押請求是否存在,假扣押債權可否抵銷之權,蓋假扣押債務人如主張以他債權與假扣押債權抵銷,因抵銷合法與否,假扣押債權已否因抵銷而不存在,均屬實體問題,非假扣押法院所得審認,自難遽認假扣押債權已不存在,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而許其撤銷假扣押(臺灣高等法院82年抗字第291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相 對人即債權人主張其將所承攬之宜蘭縣冬山鄉第一納骨堂納骨櫃工程(下稱冬山鄉工程)及大同鄉寒溪第三公墓更新興建納骨牆工程(下稱大同鄉工程)轉包予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人遲延完工致相對人於冬山鄉工程、大同鄉工程各分別損失新臺幣(下同)600餘萬元,相對人因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00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04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在案。現因相對人主張之冬山鄉工程損失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63號判決確定在案,反而應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460萬2395元及相關利息,而大同鄉工程損失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應由聲請人給付相對人3,504,403元(聲請人於聲請狀誤載為3,544,403元)及相關利息並確定在案,二者相抵充後,反應由相對人給付聲請人100多萬元,是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請求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假扣押請求之冬山鄉工程及大同鄉工程損 失,分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其中就冬山鄉工程之損失部分,相對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向聲請人提起反訴請求遭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63號判決確定在案;另就大同鄉工程之損失部分,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9號獲部分勝訴判決並確定在案,應由聲請人給付相對人3,504,403元及相關利息。綜上,本件相對人之本案請求並非全部敗訴,聲請人主張以他債權與假扣押債權抵銷,其抵銷合法與否及已否因抵銷而不存在,核屬實體問題,揆諸上開法文及裁判意旨說明,尚非撤銷假扣押裁定法院所得審認,自難遽認假扣押債權已不存在,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或因情事變更而許其撤銷假扣押。惟本件相對人之本案請求經判決一部敗訴確定,該部分命假扣押之情事既已變更,則本件聲請就原假扣押裁定於准予假扣押金額超過3,504,403元之範圍予以撤銷,即有理由,應予准許。是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聲請,就原假扣押裁定於准予假扣押金額超過3,504,403元之範圍予以撤銷,於法有據,其餘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