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ILDV-113-司執-17751-20241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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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51號 債 權 人 陳桂英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東融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就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山郵局之存 款債權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本院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員山郵局等情。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 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就上開第三人之存款均為身障補助或健保自墊醫療費之退費所存入經核俱屬社會救助或補助,依上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準此,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