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司執-31102-2024112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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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102號 債 權 人 薛瑋漢 債 務 人 廖峯慶 郭建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屬 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彰化縣二林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