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債務
日期
2024-12-13
案號
ILDV-113-司執-33521-20241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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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35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天瑜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0日對已於113年8月1日死 亡之債務人江天瑜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