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ILDV-113-司家催-18-2024101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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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胡顯明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胡顯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113年7月1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 ○○鄉○○路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 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胡顯明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 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胡顯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 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 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顯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胡顯明為大陸來臺之退除役官兵, 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尚留有郵局存款之遺產,本應自即日起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郵局函影本及榮民資料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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