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ILDV-113-司家催-27-2025010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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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即被繼承人吳光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79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光文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查,本院前於99年財管字第6號選任林健智律師為被繼承 人吳光文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並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吳光文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嗣因林健智律師於管理遺產事務終結前死亡,經利害關係人聲請重新選任詹連財律師為被繼承人吳光文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附卷可查。是本院既已對被繼承人吳光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重複聲請本件,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