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ILDV-113-司家救-1-20241204-1
字號
司家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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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俊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等項並無明文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依該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雖漏未規範,但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經本院核閱本案卷證,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