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ILDV-113-司家親聲-2-20241111-1
字號
司家親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未成年子女江昀蓁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號,且經聲請人陳明江昀蓁確實居住於戶籍地,有其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