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ILDV-113-司拍-109-2024100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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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盧春昇 相 對 人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麗琴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約定113年8月24日償還,約定無利息、無違約金,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3年9月2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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