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ILDV-113-司拍-112-202411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李世光 聲 請 人 李立中 聲 請 人 李立國 聲 請 人 李雅琪 聲 請 人 吳茄惠 相 對 人 詹連財律師(即陳靜淵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陳靜淵之遺 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靜淵於民國87年6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無利息、違約金約定,並約定97年6月28日償還,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1,500萬元,經登記在案,惟清償期屆至後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