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ILDV-113-司拍-114-202411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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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簡婉麗 代 理 人 簡錦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即黃世裕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簡婉麗與相對人詹連財即黃世裕之遺產管理人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及補正全體共有抵押權人為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11月12日陳報共有抵押權人黃彩鑾不願配合聲請人簡婉麗一併聲請,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