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3-司拍-130-2025021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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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怡禎 相 對 人 楊蓉即林鑽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專嫥即林鑽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鑽勳於民國110年8 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60萬元及120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今聲請人持有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鑽勳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所簽訂金額550萬元之貸款契約書及100萬元之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未料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林鑽勳於民國113年4月3日死亡,由其子女楊蓉、林專嫥為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今已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5,452,7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授信明細查詢單資料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3年11月6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