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ILDV-113-司拍-141-202412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林照子 關 係 人 李明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照子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及1 06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李明貞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1萬元、220萬元、36萬元之第一、二、三順序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李明貞於105年12月5日、111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分別為183萬元、7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共計1,842,1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另第三人李德傑於112年5月25日邀同關係人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保證人,並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目前尚欠本金532,44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放款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院並於113年12月10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