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司拍-142-2024122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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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凃美玲 相 對 人 陳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世昌於民國84年1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約定84年7月19日償還,逾期利息按每佰元以2.5元計付,逾期按每佰元以2.5元計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100萬元,經登記在案,惟清償期屆至後不為清償,尚欠本金100萬元及逾期違約金1,67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 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司執壬字第9813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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