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ILDV-113-司拍-145-2025012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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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朱家傑 相 對 人 江錦盛 關 係 人 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宜蘭 縣○○鄉○○路○段000號2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游忞翰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