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1-25

案號

ILDV-113-司消債全-1-20241125-1

字號

司消債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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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余燕鳳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因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消債條例第 19 條立法說明參照),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尚 未有提出更生或清算程序之聲請,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不符,礙難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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