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司消債全-3-20241231-1
字號
司消債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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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鄭士緯 即債務 人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士緯(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號碼:00000000號(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保險契約、000000 00號(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及H0000000號(國華人 壽安家保本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 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四、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債務人原有如主文所示保險契約,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