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ILDV-113-司票-305-2024120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吳宜軒(不得代收相對人公文書) 相 對 人 何素霞(不得代收聲請人公文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7月4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欄中關於發票日『110年6月5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6月5日』。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3欄位中關於發票日 之記載原為『113年6月15日』,顯係『113年6月5日』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