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ILDV-113-司票-475-2025020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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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黃志傑 黃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9月12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碼『TH000000 0』之記載,應更正為『TH0000000』。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1欄位中關於票據號 碼之記載原為『TH0000000』,顯係『TH0000000』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  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本票附表:(利息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6年度票字第39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1 94年3月20日  陸拾萬元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CHNO 533080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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