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ILDV-113-司票-529-2025011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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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劉后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3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六日簽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六月十七日簽發』。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位中關於發票時間之記 載有誤,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