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ILDV-113-司票-529-2025011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劉后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3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六日簽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六月十七日簽發』。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位中關於發票時間之記 載有誤,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