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ILDV-113-司票-620-2024120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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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冠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之記 載有主旨所示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