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3
案號
ILDV-113-司票-719-202411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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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賴秋金(歿) 本件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賴秋金於民國113年4月2日 簽發之本票壹紙,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3,000,000元,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 之;準此,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者於非訟程序即屬欠缺非訟關係人能力;而此欠缺於性質上難以期待聲請人於合理期間內補正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賴秋金已於113年8月28日死亡,此有賴秋金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無程序相對人甚明,且性質上難以促債權人就此於合理期間內補正,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