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ILDV-113-司票-752-2025031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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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2號 抗 告 人 吳睿安 上列抗告人就本件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為:原裁定廢棄等情。 二、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 0元,此若經原裁定法院定期促抗告人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486條、第495-1條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14年1月14日函促 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抗告費,迄今仍未見其補正,其抗告不合法,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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