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司票-753-202412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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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相 對 人 博思創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育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4日所為之本票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1之備考欄中應增加『請求金 額:新臺幣112,514元』之記載。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關於備考欄位之內容原未記載 ,顯係『請求金額:新臺幣112,514元』之漏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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