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ILDV-113-司票-789-2025032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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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薛有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10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列理由五、附表 所示。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漏列該表編號4所示之 本票,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附表: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8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0 110年7月29日 4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0年10月15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2年1月17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000 111年8月10日 30,000元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