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ILDV-113-司票-839-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謝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亞萱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黃亞萱所簽發之本票,經聲 請人依法提示後,未獲付款,故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他要件者,法院依個案 情形,認為可補正而促聲請人補正未果後,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參照)。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或其他可供本院確認相對人人別及得用以進行後續送達之資料,此經本院函促其補正,迄今未見其補正,以致於本件程序無從合法開啟與續行,依上揭法條意旨,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綜上,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