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ILDV-113-司繼-724-20241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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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劉繼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仁三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 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同年月8日即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