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ILDV-113-司繼-730-202411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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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陳佩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士賢(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士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士賢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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