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LDV-113-司繼-826-20241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洪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洪日清最後設籍住所為南投縣○○鎮○○路○段0000 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