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9
案號
ILDV-113-司繼-827-202412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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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陳育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洪日清最後設籍住所為南投縣○○鎮○○路○段0000 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