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7
案號
ILDV-113-司聲-233-202501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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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宜消簡字第4號經判決確定 ,爰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依判決主文所 示計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何,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等,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