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ILDV-113-司養聲-13-2024110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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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收養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與未滿7歲之被收養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乙○○簽定書面收養契約,約定由甲○○收養丙○○為養子。收養人健康情形良好,並有扶養被收養人之能力,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之戶籍謄本、宜蘭縣政府健康好young計畫檢查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夫妻收養子女, 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㈠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㈡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㈠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因本件被收養人丙○○未經其生父認領,而本件收養人甲○○與 被收養人丙○○間成立收養關係,由被收養人生母即法定代理人乙○○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此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見本院113年9月13日訊問筆錄),亦有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復核無任何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㈡又本院函囑託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派員訪視收 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該協會於113年7月28日以113宜溫收監字第113106號函附之「未成年人收養調查訪視評估報告」略以:①收養人攜被收養人與配偶(即被收養人生母)及家人同住生活並一起照顧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各樣事物,多由收養人及其家人處理,並且會與配偶(即被收養人生母)討論,並多由被收養人生母決定。收養人下班後會陪被收養人吃飯、洗澡、玩遊戲、睡覺…,與被收養人關係親密。②收養人經濟收入穩定,足夠家庭開銷,被收養人生母經濟能力更勝收養人,兩人107年認識,110年2月結婚,已結婚3年多,因收養人工作能配合被收養人作息,故而能照顧被收養人的時間較多,兩人分工經營,且收養人家人對被收養人生母的家庭背景十分同情,將其視為家人。收養人家族能協助收養人照顧被收養人,支持系統穩定度高,且互動緊密,關係穩定良好,並積極促成此收養事件。③被收養人在收養人及其家人的陪伴下成長,被收養人個性活潑好動,活動力充沛,訪視時在家裡並無一刻停歇,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母均表示,被收養人在幼兒園可以聽從老師的指令,在校表現穩定,且告知被收養人發展及能力與一般同齡兒童無異。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生母關係親密,已習慣收養人及其家人的照顧,依附及歸屬感高,收養人及其家人有足夠照顧被收養人的親職能力。④被收養人生父並未認領被收養人,戶籍中生父之身分不詳,被收養人對生父亦無印象。⑤依據收養人之收養動機、意願、身心狀況、經濟能力、支持系統、婚姻關係、與被收養人之情感、被收養人被照顧史…等評估,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等語綦詳,是本院審酌前開訪視報告所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到庭所陳,認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已情同父子,並建立穩定、親密之依附關係,且收養人亦為建立正確收養觀念與提昇親職教育能力而全程參與本縣舉辦之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見卷附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研習證書影本),復查無被收養人有何受照顧不當之節,足認收養人應可勝任照顧、養育被收養人之責,故認本件收養並無不適於收養被收養人之情事,於法尚無不合,爰予以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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