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V-113-司養聲-22-20241225-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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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丁○○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收養丙○○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丁○○(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願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甲○○同意,約定由丁○○收養丙○○為養女,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之戶籍謄本、生父之除戶謄本、健康檢查報告、宜蘭縣政府在職證明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中華民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㈠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丁○○與被收養人丙○○間已成立收養關係,且經被 收養人生母(即法定代理人)甲○○同意,此經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甲○○到庭陳述綦詳(見113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並於113年11月14日具狀補充意見,在卷可參,復核無任何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㈡又本院函囑社團法人宜蘭縣溫馨家庭促進協會派員訪視收養 人、被收養人,該協會於113年10月15日以113宜溫收監字第113091號函附之「未成年人收養調查訪視評估報告」略以:1.收養人視被收養人如己出,與被收養人關係親密,被收養人自幼即與收養人、收養人母親、收養人父親同住,由收養人家庭照顧,並由收養人母親、收養人共同擔任被收養人之主要照顧者,協助安排並照料被收養人餐食、盥洗、接送、學校…等,至今已10年餘,被收養人受照顧狀況良好,與收養人互動自然,自幼稱收養人為「丁○○媽咪」,情感依附佳。2.收養人有意願收養被收養人,收養人家庭表達支持。收養人母親及收養人父親可提供替代性照顧,並提供經濟支持。收養人知悉原生家庭對被收養人在心理上的重要性,故會主動協助被收養人與出養人、被收養人弟弟聯繫,並安排共同旅遊,加強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之連結。被收養人弟弟於寒暑假期間,亦會至收養人家庭短住,與被收養人相處,維繫手足情誼。3.收養人及收養人家庭均知悉身世告知之重要性,並無隱瞞被收養人身世。收養人知悉若收養關係建立後,在法律上與被收養人間身分的改變,但仍能尊重被收養人於心中永遠有出養人的位置,並無意爭奪、比較。4.訪視觀察,被收養人自幼居住於此,對收養人家庭成員及居住所熟悉,被收養人於此表現自在、放鬆,與收養人家庭已建立正向依附關係。收養人家庭亦接納被收養人,願意用心照料被收養人生活。綜上,依據收養人之人格特質、收養動機、收養意願、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支持系統、與被收養人之情感、被收養人被照顧現況、被收養人意願…等評估,收養符合兒少之最佳利益等語綦詳。  ㈢再者,本院審酌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所陳 ,認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業已建立實質之親子互動關係,且被收養人願成為收養人子女,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關係親密,且聲請收養之動機,實屬良善。且收養人亦為建立正確收養觀念與提昇親職教育能力而全程參與本縣舉辦之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見卷附收養人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研習證書影本),復查無被收養人有何受照顧不當之節,足認收養人應可勝任照顧、養育被收養人之責,故認本件收養並無不適於收養被收養人之情事,於法尚無不合,爰予以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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