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ILDV-113-司養聲-26-2024110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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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收養被收養人乙○○為養子,茲因 收養人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人甲○○與被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部 分)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即收養人甲○○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該通知書資料顯示被繼承人即收養人甲○○之遺產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6,611元,又聲請人乙○○於本院113年10月4日調查期日陳述略以:有繼承甲○○之遺產。因為他沒有兒子,所以甲○○過世後,遺產都是我的等語,此有本院113年10月4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本於被繼承人即收養人甲○○之法定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核定價額13,506,611元之遺產,如准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於繼承養父甲○○之遺產後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意旨,本院自不得許可其終止其與收養人甲○○之收養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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