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ILDV-113-司養聲-29-202501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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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呂貞宜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昱嘉 利害關係人 林柏壽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伯壽」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明文,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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