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ILDV-113-司養聲-33-20250102-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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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婉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收養人乙○○因其養父甲○○於民國 92年6月5日身歿,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並提出其與養父之除戶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外,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雖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其養父之 除戶謄本,惟未提出其養家及原生家族親屬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件,本院自無從調查本件終止收養是否業經被收養人原生及養家家族之親屬同意抑或有無符合民法第1080條之1第3項而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故本院於113年8月28日宜院深家司群113司養聲第22號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本院復於113年9月13日宜院深家司群113司養聲第22號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上開通知業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嗣本院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調查,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本件聲請,依前揭法條意旨,不備要件,應不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