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1-16

案號

ILDV-113-司養聲-42-2025011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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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許秀苓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收養人甲○○因其養父乙○○、養母 丙○○分別於民國96年8月7日、84年1月14日身歿,聲請人因好奇自己是不是原住民,所以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並提出其與養父母之除戶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外,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雖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其養父母 之除戶謄本,惟未提出被收養人原生及養家家族之親屬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之同意書等件,致本院無從調查本件終止收養是否業經被收養人養家及原生家之親屬同意,或是否有民法第1080條之1第4項規定顯失公平之情事。故本院分別於113年10月1日、113年10月23日宜院深家司群113司養聲42號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具狀表示無法提出原生及養家親屬之同意書,而其成年子女也無法聯繫上等情。再者,本院於114年1月6日調查時,聲請人到院陳稱略以:我是養父母養大的,養父有冤獄賠償新台幣675,000元,我有去領。我要終止收養是需要尋根,因為戶政不給我資料。我的生父母(均已歿)沒有照顧過我,因為我想知道我到底是不是原住民,我想找我姐姐,有沒有辦法可以找到我姐姐等語。是聲請人就本件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參照前開規定,本院自難遽予許可聲請人終止其與養父乙○○、養母丙○○之收養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父乙○○、養母丙○○之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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