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ILDV-113-執事聲-19-20250203-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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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黃必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求償債務強制執行 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執 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件應徵收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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