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DV-113-執事聲-21-20250227-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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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林典照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司執字 第160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7月27日所為113 年度司執字第160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異議人,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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