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LDV-113-執事聲-23-20241216-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吳韋龍 上列抗告人吳韋龍與相對人吳境因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