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LDV-113-執事聲-23-20241216-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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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吳韋龍 上列抗告人吳韋龍與相對人吳境因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3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