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ILDV-113-婚-92-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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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經核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3千元,茲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函文代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函文已於同年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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