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ILDV-113-家救-45-20241227-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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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阮玉薇 非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世超律師 相 對 人 黃俞銓 黃朗芸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聲請人書狀誤載為第62條,爰予更正)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阮玉薇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裁 判費用,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及民事起訴狀等件以為釋明,足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且聲請人本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