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2-14
案號
ILDV-113-家暫-23-20250214-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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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秀英 相 對 人 王見益 關 係 人 王秀娥 王邱玉里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關係人王邱玉里之次女)業 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對關係人王邱玉里為本案113年度監宣字第19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目前仍由本院受理中,但因關係人王邱玉里(即兩造及關係人王秀娥之母親)年事已高,並經醫院診斷為失智症,應於安全熟悉之環境即宜蘭縣○○鎮○○里○○路00○0號關係人王邱玉里原住處生活,友人及親戚均居住於上址鄰近處,且關係人王邱玉里多次明確表示要居住於上址,如此方能減緩病情加重及安享晚年。又關係人王邱玉里自罹患失智症後,均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同居上址,負責關係人王邱玉里日常起居及醫療就醫,相對人(即關係人王邱玉里之次子)過往極少回上址或醫院探望關係人王邱玉里,兩造發生爭吵後,相對人竟將關係人王邱玉里帶走,且拒絕聲請人及其家屬前往探望。相對人白天攜帶關係人王邱玉里至其所經營之家具行,該環境放置大量家具,僅有寬度約1.5公尺之走道空間、廁所狹小且無安全把手又鄰近大馬路,該生活環境對於罹患失智症之關係人王邱玉里並非友善、安全,且相對人從未關心及陪伴關係人王邱玉里就醫,不了解其就醫情形及病情,亦未主動詢問就醫及領取處方籤相關事宜,皆係聲請人因擔心關係人王邱玉里而主動告知相對人或寄相關資料至相對人住所,如關係人王邱玉里發生跌倒或病情加重等情形,對關係人王邱玉里之身體健康難以回復,具有急迫性,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請求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之暫時處分:㈠關係人王邱玉里主要照顧者暫定由聲請人擔任,命相對人將關係人王邱玉里送至聲請人住所,並交付關係人王邱玉里相關證件及藥物等予聲請人。㈡禁止相對人攜帶關係人王邱玉里離開宜蘭縣○○鎮○○里○○路00○0號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 ㈠聲請人不適合擔任關係人王邱玉里之暫定監護人,理由如下 :緣兩造父母親育有長女王秀娥、長子王見龍、次子即相對人、次女即聲請人,其中長子王見龍於服完兵役未久即車禍亡故,父親患病長達10餘年間,都由相對人接往台北同住照顧直至108年12月17日逝世。聲請人有3段婚姻,第3段婚姻育有3名女兒,離婚時次女由夫家任親權人,長女、三女則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權,惟聲請人每日在外喝酒、賭博,未盡為人母之責,其長女、三女自幼即由關係人王邱玉里與相對人扶養成人,聲請人從未負擔長女、三女成長及就學之經濟來源,其第3段婚姻結束後,搬回上址與關係人王邱玉里同住,惟其嗜賭成性,竟趁關係人王邱玉里腦力記憶退化之際,竊取關係人王邱玉里存放於蘇澳區漁會內之存款。109年12月間,關係人王秀娥召集兩造商討關係人王邱玉里照顧事宜,聲請人保證會好好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且稱其無工作收入,希望相對人及關係人王秀娥答應按月給付聲請人每月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6,700元等語。 ㈡嗣相對人於113年9月30日偕同關係人王邱玉里返回台北住所 居住,理由如下:⒈這3年多來,相對人每週回南方澳探視關係人王邱玉里,時常只見關係人王邱玉里1人在家,聲請人竟稱其有朋友邀約打牌、喝酒,其也要應酬,怎能每天在家等語。113年9月27日關係人王秀娥及兩造討論關係人王邱玉里照顧事宜,聲請人竟稱其按照勞基法規定,每月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薪資要37,000元,否則其就不要照顧等語,因此相對人決定將關係人王邱玉里帶回台北住所照顧,且3人討論結果如下:蘇澳漁會每月老農津貼及勞保老年金,交由相對人保管,用於給付關係人王邱玉里之生活費用,聲請人當場將蘇澳漁會存摺交予相對人,蘇澳漁會存摺餘額278,036元,尚有1筆現金周轉金12,000元,總計金額290,036元。聲請人卻稱待相對人113年9月30日來接關係人王邱玉里時,再給蘇澳漁會存摺之印章和現金周轉金12,000元。渠料,113年9月30日相對人依約前往上址要接回關係人王邱玉里時,聲請人竟拒絕交出關係人王邱玉里蘇澳漁會存摺之印章與現金周轉金12,000元,相隔數日後,相對人始知聲請人於113年9月27日下午竟帶關係人王邱玉里前往蘇澳漁會辦理存摺補發,並提領存摺內之278,000元,占為己有,僅剩餘額36元。兩造曾為此向宜蘭縣蘇澳鎮調解委員會對相對人及關係人王秀娥等申請撫養親屬糾紛案,調解不成立後,聲請人竟對相對人及關係人王秀娥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提出侵占告訴。⒉聲請人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期間,從不幫關係人王邱玉里洗澡,致關係人王邱玉里小腿患有疥瘡流膿,只請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派員來洗澡、洗頭,夏天(7月間)間隔2、3、7日不等才洗,相對人於113年9月30日接回關係人王邱玉里後,即將關係人王邱玉里送往台北醫院全身健康檢查,並於家中購買電動床、輪椅等用品,供關係人王邱玉里之用。每天早上及下午相對人之配偶藍美色會帶關係人王邱玉里至住家旁公園散步活動,或至相對人所經營之家具店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及對面公園活動,這3個月期間,關係人王邱玉里在相對人夫妻悉心照顧下,身體日漸好轉,不用坐輪椅均能自行散步行走,小腿所患之疥瘡亦日漸結痂好轉等語。 ㈢並聲明: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⒉選任相對人為關係人王邱玉 里之暫定監護人。 三、關係人王秀娥則以:兩造及關係人王秀娥父親王燦烘往生前 由相對人照顧,另關係人王秀娥及兩造自110年起輪流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然聲請人竟於113年9月間表示其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之薪資要漲價約1萬元,引起相對人不滿,並將關係人王邱玉里接回其台北住家,並由相對人夫妻親自照顧至今,關係人王秀娥多次前往臺北市○○區○○街00號相對人住處及其所開設經營之家具行探望關係人王邱玉里,關係人王邱玉里現況比之前在南方澳生活之狀況好太多了,身體亦比之前硬朗,會主動與他人互動聊天,另聲請人在宜蘭縣蘇澳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要帶回關係人王邱玉里,但調解委員看出聲請人只是要錢,並非真心要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因此不願意調解,聲請人竟又去地檢署亂告,是聲請人實不適合再與關係人王邱玉里同住等語。 四、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五、經查,聲請人雖主張關係人王邱玉里現經相對人帶至新北市 住處同住,相對人白天帶關係人王邱玉里至相對人經營之家具行,該處之生活環境對罹患失智症之關係人王邱玉里並不友善安全,且迄今未主動詢問就醫及領取處方籤相關事宜,倘關係人王邱玉里發生跌倒或病情加重等情形,對關係人王邱玉里身體健康難以回復,故本件聲請具有急迫性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並未提出證據釋明本件有何急迫性存在,反觀相對人具狀陳明照顧關係人王邱玉里期間,不僅安排關係人王邱玉里進行全身健康檢查,並為關係人王邱玉里購置電動床及輪椅等用品,且有家人陪同關係人王邱玉里活動,目前關係人王邱玉里已不用坐輪椅而能自行行走,小腿所患之疥瘡亦日漸結痂好轉,並提出關係人王邱玉里現況照片為證,另關係人王秀娥亦具狀表示多次前往相對人住家及經營之家具行探視關係人王邱玉里結果,關係人王邱玉里現況較以往佳,身體亦較之前硬朗等情,顯然關係人王邱玉里目前受照顧狀況佳,尚難認現有何急迫情形,非立即核發聲請人聲請之暫時處分,否則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前開揭示之定暫時處分應具備之要件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