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DV-113-家繼訴-3-2024101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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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盧品彤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盧林生金(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盧淑美(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盧美妙(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盧祺德(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盧東政(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淑慧(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被 告 盧東億(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繼承人) 盧黃炳煌 盧黃祖 盧璜端 林秀黛 林秀芬 林秀婷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紀湧欽 紀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 ,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