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4

案號

ILDV-113-家繼訴-3-2025021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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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盧品彤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 告 盧林生金(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淑美(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美妙(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祺德(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東政(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淑慧(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盧東億(即被繼承人盧燿煌之承受訴訟人) 盧黃炳煌 盧黃祖 盧璜端 林秀黛 林秀芬 林秀婷 林建宏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玲 被 告 紀湧欽 紀珍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在本 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追加聲明,且尚有待調 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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