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1-10
案號
ILDV-113-家補-36-202501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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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奕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禹誠等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 聲明,及陳報本件請求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其訴 訟標的價額按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並應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㈣所示事 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禹誠、黃世鐘、黎明珊間請求 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及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限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為利案件進行,聲請人應同時補正下列資料: ㈠本件所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勿遮掩)。 ㈡聲請人黃奕天、相對人黃禹誠、黃世鐘、黎明珊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被繼承人黃永昌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㈢被繼承人黃永昌之繼承系統表。 ㈣陳報相對人可供聯繫方式(例如:手機、市內電話),以利 法院聯繫。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