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ILDV-113-家補-52-202502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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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鄭旺昌 相 對 人 陳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7,2 34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返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請求法院判決事 項之聲明內容為: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㈡相對人應將位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654分之1,000返還與聲請人。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暫依聲請人主張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權利範圍2,654分之1,000計算其價額為3,601,207元(計算式:3,600元×2,654.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54分之1,000=3,601,207元,元以下4捨5入),再併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之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51,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