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大陸判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DV-113-家陸許-6-20241016-1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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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岑韋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相 對 人 顧梓琳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琴 相 對 人 顧佳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二四年一月五 日所為(2023)蘇0612民初7111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丁○○之間具有親子關係 ,相對人丁○○則與相對人乙○、丙○○間無任何血緣關係等情,業經大陸地區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4年1月5日以(2023)蘇0612民初7111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甲○○與被告丁○○之間存在親子關係。」,嗣於0000年0月00日生效,該判決暨生效證明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該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大陸地區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4年 1月5日所為(2023)蘇0612民初7111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甲○○與被告丁○○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且該判決已於0000年0月00日生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案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為證,堪認屬實。而觀諸上開判決內容,係聲請人對相對人丁○○、乙○、丙○○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判決理由略以:丁○○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資料顯示,其係丙○○、乙○夫婦的女兒,但司法鑑定結論證實,甲○○與丁○○具有親子血緣關係,而丁○○出生醫學資料及乙○血型檢驗結論證實,乙○並非丁○○的分娩母親,且乙○、丙○○夫婦亦無收養丁○○的主觀意願,也未與丁○○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僅係出借身分,供丁○○辦理戶籍,據此能夠排除丁○○與丙○○、乙○夫婦的收養擬制血親關係,甲○○提出的確認其與丁○○的親子關係訴請,本院應予支持等情,核與我國確認親子關係之相關規定相符,亦不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並有蘇州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影本、公證書附卷為證。又按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西元1998年5月22日之公告在案。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