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ILDV-113-建-2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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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立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聰松 被 告 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台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立揚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發包GM01標之鷹架工程皆已於民國 113年1月8日與被告財務對帳,完成第1期計價及開立發票新臺幣1,031,760元,詎被告一直都以財務資金調度中,而一再拖延遲遲不肯付款,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估驗 單、原告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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