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ILDV-113-建-7-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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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金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煒資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3 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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